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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派遣我一直有很多凝问。我现在在远大住工上班。签合同是在远大住工签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加班费和正班一样,一个月正班和加班多的有380多个小时。有时候一天上16个小时,请假都不行,说是公司需要不能多招人。明知道不符合劳动法,也不知道怎么去告,去告劳动局会不会受理,有没有希望告赢?

调解 2018-06-09 02:1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 你可以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一定要拒绝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这种情况是单位在违法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你好,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 公司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
  • 可要求支付加班费,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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