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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离婚判决书判给赵某判了10万元,周某在执行笔录中同意将其房屋居住权过户给赵某,以物抵债。执行庭下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是将周某的房屋居住权过户给赵某,但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必须当事人自愿并签字,周某不同意,要求赵某给其6万元,才肯过户签字,赵某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要求房产管理部门过户吗?

离婚 2011-05-01 09: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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