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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甲方本该10月13号收到购买二手房40万尾款!但因为乙方身份证到期,重新办理需要到11月5号!造成不能按时办理抵押贷款影响甲方收款!后甲方要求与乙方签了一份协议!大致内容是:两个月内(从2016年10月13日到2016年12月12日)甲方收不到40万尾款!就要求乙方重新把房子过户回甲方名下!过户费,契税,个税,土地增值税,交易费产权登记费!都由乙方承担,而且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而且乙方害的交成交价20%的违约金给甲方!并且!从2016年10月13日到2016年12月12日内!按照银行放款40万的利息支付甲方每个月两千元费用!由于当时乙方当时没有过多考虑!已经签了这份补充合同!并已经给了2000元的月补充费,想请问一下!这样的合同是否合法合理!如果不合法合理!已经给甲方的2000元钱能否要回!谢谢

其他 2016-10-21 11: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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