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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四个人,其中一个人做假账四十多万元。其他三人起诉他,因为协议书里规定了四人有任何纠纷都在安新法院起诉。安新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起诉方提供的被告证据不采纳。问起法院,这些证据被告在法庭都是承认的,为什么法院在判决书中一个字没提,法院说,你们提供证据是你们的事,我们看不看采纳不采纳是我们的事,不服可以上诉。请问,协议书里规定了在安新县法院起诉,在协议书里规定了没有四人清算以前,协议书有效,法院不采纳不再受理起诉状。应该怎么做才能清算这个人做假账的问题?

其他 2016-10-24 08: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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