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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工单位因找不到交接人连续用该员工五天五夜,导致循环衰竭当时死亡,{2016年1月12日下午19,55分}j经公安和法医,及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连续超负荷工作导致精神紧张:诱发心肌缺血性心肌猝死:疲劳过渡:是死亡的主要原因。有法律文书证实,为了维权至今已280多天还没有走出仲裁委,迟迟不送达,裁决一次性赔偿,不支持丧葬费请求,问过多次答复是佳木斯仲裁院规定,你相信国家规定你去找国家吧。我也问过保障局是可以否追究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答复是不可以。单位为了经济效益导致过劳死实在是害人,向我们的这种情况请求法律帮助。同时呼吁因”过劳死“能找出相关的法律依据,给违反劳动法的用工单位警示,希望在不要有过劳死的人发生。谢谢广大在线律师。

行政诉讼 2018-03-07 15: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若工伤索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则劳动仲裁裁决应当为终局裁决。若超过,则不是,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就劳动合同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四十五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日。
    如果逾期没有做出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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