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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深圳一家公司,作为乙方,与福清市德诺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就福清市人民体育场、龙江体育公园、侨兴轻工学校签订了足球场草坪建植合同,2014年开始施工,2015年青运会福清赛区足球场比赛结束。草坪己通过国家权威部门的检测,并且在2015年10月份己移交给各主管部门、建设部门接手。现甲方拖欠20%的工程款132550近一年迟迟不给,合同付款方式里面写有以上各项付款逾期按总款的千分之二日罚款给乙方,这样算下来达48万之多,请问这种情况法院能支持多少?并请问律师费怎么收取?

其他 2016-10-25 2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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