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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30日我爸爸在我市城关卫生院住院做痔疮手术,10月1日中午妹妹送去午饭爸爸突然感觉不舒服,马上叫医生,可气整个医院找不到一个医生护士,又拨打市医院120,从发病到120到已经耽误了半小时多,120医生尽力抢救了二十多分钟,因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事后协商调解托了十四天,无奈之下违心的签了调解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困难救助金250000元,共计300000元,觉的不合理,心里不服,还能上诉吗?

离婚 2016-10-25 09: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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