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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有一个对农村土房改造项目,田某接到此项目后雇佣了我父亲在工地上做工,当时谈的是150元每天。在做工的第二天早晨,我父亲在关闭搅拌机开关时被脚下的管子绊歪,身子倾斜的同时左手碰到搅拌机的传送带(没有安全护罩),左手小指的一节半当场掉地,后送入医院后医生告知无法对接。出院后司法鉴定部门告诉我们评不上道标的伤残等级,按照工伤标准评上后又不具备法律效力。请问律师,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要求赔偿?司法鉴定部门说的又是否正确?非常感谢!!

其他 2016-10-25 19:3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法院基本按雇用关系来认定基本法律关系,认定工伤及按工伤标准鉴定伤残的确没有意义。《最高法院人损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2]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您好,您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 可以按照劳务雇佣的关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 您好 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 你好,这种情况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对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再做一次伤残鉴定。但是起码可以认定为侵权损害,可以要求与你父签订合同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具体案情和赔偿计算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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