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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在一家公司应聘行政,7月8号入职,8月1号公司因业绩不达标开除了一名员工,该员工办理离职时本人没有到公司,同时没归还笔记本电脑,钥匙,办公用品等,当时人事找我在交接单上签字,我并没有签,并且和人事还有大区行政很清楚的说明了这一情况,但是最后该员工的工资全发了,现在她不承认电脑没还,公司决定由我一人承担电脑费用(约2500元),我肯定不认同。这个是我的责任吗?可以找劳动仲裁吗(并没有签劳动合同,有工资打款记录)。

其他 2016-10-28 07: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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