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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法转包给自然人,因经营不善,2015年度拖欠工人管理人员工资300万元。县劳动局作出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公司2016年3月29日前支付。因公司对工资有异,申请行政复议,市劳动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县劳动局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后面,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请问我们农民工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仲裁 2016-10-28 2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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