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十年前任某乡下村委会会计,因村委会里需要用钱处理公事,所以就随同当时在任的村委会书记一同去向个人借钱,当时已经说明情况,是村委会用,而不个人用,但债权人还是要求我二人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当时钱是书记和第三方及债权人交易的,最终出据借条的时候,书记在上面签了字,我在上面盖了会计的公章!现在我和当时的书记都早已经不在村委会任职了,而且离职时我已经把所有账目交接清楚,但是债权人把我和当时的书记一同起诉到法院,说村委会不承认这笔帐目,所以向我二人索要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到期出庭!请问这样的情况,我有什么过失吗?这笔债务应该由我来还吗?我当时在借条上盖的公章就能说明这钱将来就要由我来还吗!关键问题是钱并不是我个人用了!我需要到期出庭吗?

其他 2009-02-17 16:4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