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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提的要求:其他资格要求: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验室计量认证证书(准许使用徽标CMA)或者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认定证书,且证书中的单位名称应与沥青生产加工企业名称一致,能够及时检测沥青、沥青混合料常规检测项目,及时指导生产,提供有效检测报告。并且必须在长沙市内有固定的生产场所,设备相对先进(可全程电脑控制),日生产能力(每天按8小时计出料)应达到3000T/天,使用清洁能源,达到环保要求,自有沥青及沥青混合料专项检测设备;投标人应具备上述条件或选择具备上述条件的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施工,一家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只能与一家投标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否则投标无效。这个要求合理么?具体理由或者说是所依据的法律把,请详说,谢谢

其他 2016-11-01 12:3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因此,只要招标文件不存在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那么其中的资质要求一般是合法的。
  • 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这则招标公告关于资质的要求并无不当,符合项目本身的需求,贵方可采取与他方合作的方式参与竞标。
  • 可以俺就要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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