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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所递交的材料已经很全了,病例、费用清单、车损发票、受害方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伤残鉴定、保单、事故车的一些手续基本已经很全面了。但是现在保险公司又说要一份交通队出具的“过款证明”,(证明我已经将赔付款支付给对方)。目前,我还没有能力支付此款项,只能等待保险公司理赔后才能支付受害方,受害方又不能协助开出此证明(因为钱没到人家手里),但是保险公司就此问题将材料卡住了,说没有此证明就不予赔付,应该吗?此证明是保险理赔所必须手续吗?如没有此手续会怎么样?还会理赔吗?(注:此事故是异地发生的,保险公司及事故双方,三者都不在一个地方,分两省市三地区) 谢谢 请求帮助

其他 2011-05-04 23: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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