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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因胚胎停育在医院做了无痛人流,术前告知医师还未育过,术前医师未做任何化验检查,仅凭一张B超就直接做手术。术后三个月没有来月经,复诊除外了激素水平下降的原因后,通过做B超及临床表现拟宫腔粘连可能,仍在该医院该科室另一科主任做了针对于宫腔粘连的分离和治疗。术后患者以为好转,因为来了月经,尽管只是少量,然后就遵医嘱一直服用药物半年,量仍没有改变,治疗时放入宫内的节育环也一直没有取出。直到今年去另一家医院做检查,才知道自己的子宫内膜很薄,而且仍然粘连重度。以前几次复诊该医院医生和B超医师没有告知客观的事实。现在去投诉医生,医院说是并发症,事先已签字,医院没有责任,这种说法是对吗?另外因宫腔粘连很可能会继发不孕,因而导致我的婚姻家庭的解体。

其他 2018-05-08 03: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经鉴定确定属于医疗事故,并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就可主张赔偿。如果是由于医生误诊导致服用药物致使造成损害,则属于医院责任,需要赔偿你的损失。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先行专业鉴定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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