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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孩子他爸在一年前离的婚。离婚协议上有写男方放弃护养权。当时这样做是因为我司我把孩子带大了,他跟我争护养权。1,我这样做是否正确合理,是不是以后我有权力不让孩子他爸看孩子

离婚 2019-12-31 17:06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双方协商由一方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对孩子有探望权,抚养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对方支付,如果当时没有约定,可以与对方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法院判决通常会根据孩子实际生活、教育、医疗的需要,结合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 对方放弃抚养权,但探望权是不能被剥夺的,探望孩子是他的权利也是他必须尽的法律义务。
  • 可在律师帮助下制定方案、准备证据,并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据此,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 离婚后,女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男方拒不配合的,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还是有权利看孩子的。
  • 探望权你无法剥夺,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权的对方仍然可以起诉主张抚养权
  • 作为孩子的父亲,即使放弃抚养权,还是有看望孩子的权利。
  • 合理。。 男方可主张探视权。。
  • 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 你好,孩子的父亲的探视权不能被剥夺。
    【追问】如果不能剥夺,那我能否要求问他要抚养费 ?多少是合理的 ?
    【回答】一般来讲,抚养费为他月收入的三成。
  • 你好!没办法切断父亲和孩子之间的联系,只能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追问】如果切不断,那我能否要求问他要抚养费 ?多少是合理的 ?
    【回答】法定是工资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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