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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借款项(涉诉款项千万元以上)给A人,由B公司、C公司、D人担保。(A与B司无任何关系,既不是股东也非高管;A是C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26%,A不是高管;A与D是夫妇)。逾期近一年未还款,我制作了《分期还本付息计划表》,约定了分期还本付息时间,该表有A人有签字,E司盖章,F人签字。(E司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是A人,且A是E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小于51%,D也是E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小于6%,另一股东是A、D的儿子。E司为三人股东。)(F人是A、D为实际控制人公司的高管)G司,有股东4人,分别为B司,A人,E司,H司。A是G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G司持有H股份。问:我能否查封G司所在H的股份?

其他 2016-11-10 1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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