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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3年为朋友担保贷款40万元,共3名担保人,利率为每月9.99‰,到现在未能还款。我现在工资为2800元,我与妻子共同拥有一套住房,价值在35万左右,两个孩子在上小学,妻子无正当职业,生活费用基本全靠我来承担,家庭没有多余存款,只有2万元股票,在妻子名下。以我现在情况能否认定为无代为还款能力?另外问下,我当时递交的是工资收入表是1800元/月,贷款行没有进行其他任何的情况合适,根据贷款金额以及利率核算,每月光利息都需要3996元,1/3也要1332元,在保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我连利息都还不了,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这是不是能认定我无担保能力?谢谢!!

抵押担保 2020-05-09 05: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是的。
    【追问】请问,向现在这种情况我会承担什么责任?法院是否会冻结我的工资账户,以及不允许乘坐铁路、飞机,并在信用户头上列入黑名单?我的唯一住房是否在执行范围?
  • 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你好,估计很难推翻的,你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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