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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并没有过错,女方目的是为了得到男方母曾经过户给男方以及双方的儿子的一套祖屋拆近安置房,所以女方要求拥有孩子的监护权,以此达到获取男方祖屋拆迁房的拥有权,试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把房屋判给女方拥有吗

离婚 2017-12-10 11:12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离婚:协议离婚: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带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照片,离婚协议。 起诉离婚:向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 1、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你好,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可以拒绝离婚
  • 你好,可以不同意离婚
  • 你好,可以起诉。
  • 1,婚姻期间拆迁,离婚后取得相关房产的,可以在房产取得后双方再协商分割房产份额,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到法院起诉
    2,拆迁房产的分割主要看相关拆迁协议,对个人具体补偿面积、补偿款数额
    3,拆迁协议中针对婚姻期间取得房产的个人补偿部分,离婚后取得的,一方都可以对其中自己应得补偿部分要求对方按拆迁协议具体数额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部分可以要求对方作价补偿。
  • 根据《民通意见》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另外,《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所以,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义务。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剥夺,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监护权。
  • 无论夫妻财产如何分割,与孩子的监护权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 可积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拒绝离婚。如果需要帮助建议来电详询。
  • 可以坚持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第一次一般不会判离的
  • 可以坚持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第一次一般不会判离的,建议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追问】如果女方坚持多次上诉,法院叛离了,那么男方母亲过户给男方及孩子的房产以及孩子会被女方带走吗?
  • 你好,可以拒绝离婚。
    【追问】谢谢!可女方已经请了律师,正不知道以什么方式起诉离婚,这样我们拒绝离婚有胜算吗?还有,男方的父亲在男方祖屋拆迁前十年去世了,请问祖屋拆迁房是男方父母共有财产还是男方母亲的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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