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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从来没有向被上诉人借过一分钱,这2000元的欠条是2007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学习催乳时欠的所谓的“学费”,当时被上诉人要5000元学费。上诉人先给了3000元后打了一个2000元的欠条,可是上诉人交了学费后发现被上诉人根本没有资质教学。因此,大约一周后就停止了与被上诉人的学习关系,上诉人一度曾向被上诉人索要给付的3000元,可是后来始终找不到被上诉人。 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被上诉人始终不承认此欠条为欠的学费。而被上诉人无权,也无资质收取任何人的学费。因此这2000元的欠条是无效的。 一审法院对法律条款认识错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该笔借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对该笔借款已丧失胜诉权。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改判。

诉讼 2011-05-10 13: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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