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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大致如下:1991年原告投资筹建**工厂,1992年1月与被告A达成由A(村委)投入6万元作为工厂周转资金,分三年归还本息的协议,(A的6万元已经由原告还清)原告建房设备投资6万元,后来原告向工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时,将本属于个人的**工厂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企业法人为原告,注册资金12万。1993年**工厂被注销,原告将厂房、设备租赁给B经营三年,每年承包费为5万元,但B只租赁经营了两年多,被告A、C(C为贷款银行)就私下将B其赶走,并与D工厂签订了协议,将原**工厂转卖给了D工厂,三方签定协议时没有经过原告同意,事后也没有通知原告。注:房产证登记为私有姓名为原告本人。现在房产一直被占用至今,原设备厂房已经被他们处理。迟迟不下最终判决,请各位法律界人士帮忙分析一下,提供个参考建议,法律程序应该如何走?在此谢谢各位了!同时也希望有能力接此案件的人联系我。

诉讼 2011-05-10 1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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