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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份的一天,我发现停放在单位停车场的长安牌小型客车被盗了,此车原车主为顾军辉,后因交通事故经法院调解归我父亲所有,有法院调解书证明产权归我父亲所有,发现车辆被盗后我随即拨打110报警,半小时候后登封市刑警队赶到现场调查,后经查实此车被顾军辉盗走。两天后刑警队以此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为理由,把车归还于我顾军辉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我想咨询下刑警队做出这样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依据吗?顾军辉盗走转移产权的车辆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11-05-10 19: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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