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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步行街租赁了一间商铺卖服装,租金在签署合同时已全部付清(一年租金 押金 和入场金).甲方口头要求我与其他商铺于2011年6月1日前装修完成并开业。装修公司联系好,但是现在已经快到5月中旬了,可甲方迟迟不发函通知我装修,电话联系甲方,给我的回答是其他商铺(大品牌)还未进场,所以装修和开业时间要推辞到7月1日才能一起统一开业。但是合同上签约的时间是6月1日。我觉得一个月的损失我承受不起,更重要的是甲方太没有诚信,所以想与甲方解除合同,请问甲方這样的行为属于什么样的性质,我是否可以得到我缴纳于甲方的所有款金?

其他 2011-05-20 1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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