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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13岁初中毕业后就辍学回家,整天沉迷网吧游戏厅,结交了很多社会上的朋友。2009年11月8日早晨8点左右,王晓明照例通宵上网后回到家中,想与父母要500元钱请朋友吃饭。但是,父母因为小明前天才拿走了800元,拒绝给他这笔钱。小明一气之下离开家。在公交车站等车时候,看见女孩林xx用新款手机打完电话后将手机放入口袋,小明决定将手机偷走卖钱。就在他把手放入林xx袋的过程中,一旁等车的陈强发现,并大声制止,王xx见状拿出自己平时都带在身上的水果刀指向林xx,并对陈强说:“别多管闲事!小心我要了她的命!”陈谢谢、 由分说一把夺过王xx中的水果刀,两人打斗中,陈强将王xxx腹部刺伤。案发后,王晓明被送入医院,经治疗没有生命危险,经公关机关调查取证,交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5-07-09 10: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委托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写。
  •   第五十二条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  第五十三条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  第五十四条对于公诉方拟出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辩护律师可以委托相关专家对鉴定结论进行评估。  第五十五条辩护律师可以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第五十六条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控方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时,辩护律师应当首先让其书写亲笔证词,然后对证人的亲笔证词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笔录辩护律师应当将控方证人、被害人的亲笔证词、审核笔录、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以及录音、录像一并提交法院。控方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陈述的,辩护律师可以提请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第五十七条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第五十八条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被告人近亲属告知退赃的法律意义。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近亲属代为退赃的,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第五十九条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积极赔偿、安抚被害人一方而取得谅解的,辩护律师应当劝说被害人一方签署和解协议。  第六十条对于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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