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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想咨询一下,我父亲今年66岁,骑摩托车带一人和-五十多岁的人再国道上发生碰撞,当时我父亲正行驶在国道上,对方从路口突然骑摩托车出来一下子撞在我父亲摩托车前轮子上。当时三个人都晕了过去,现在都住在医院。请问这是谁的责任。

离婚 2018-03-29 21:09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交警部门已经立案,交警部门会出具事故认定书,根据这个来划分责任,随后可主张赔偿等事项。
  • 交警认定责任
  • 关于摩托车撞人的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这种注意义务的具体的客观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
    ⑵.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⑶.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⑷.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⑸.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
    除此外,还应根据以下标准综合判断:
    ⑴.医疗水准;
    ⑵.专科水平;
    ⑶.地域差异;
    ⑷.诊疗时的医疗水平;
    ⑸.医疗紧急性;
    ⑹.患者家属行为。
    (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推定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推定其具有过错:
    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⑵.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⑶.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 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 报警,看责任认定书,需要帮助可以联系!
  • 报警处理交警定责。。。
  • 依据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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