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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所在地山东聊城)与江苏徐州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约定经济纠纷由供方(我方)仲裁委仲裁,后来,又签订一补充协议约定经济纠纷由当地法院仲裁;因尾款10万元不付,我公司诉至聊城仲裁委,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并裁决还款;在徐州中院申请执行时,对方申请二审,徐州中院依据补充协议“由当地法院仲裁”,二审裁定约定不明,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综上所述,我公司能否依据“由当地法院仲裁”在当地(聊城)法院起诉,急盼回答,万分感谢!

其他 2019-10-24 03: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个约定争议太大,要么法院管辖,要么仲裁解决,怎么还约定法院仲裁?为维护你方权益建议应应诉
  • 依法设立的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侵占或者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法定代表人家属经济纠纷与公司无关,由相应的家属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的股权,家属经济纠纷涉及金钱给付的,则法定代表人所持公司的股权可能被保全或执行。
  • 1,只要当事人递交起诉状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就应当受理案件。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只审查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不管是属于哪省当事人。2,因经济纠纷引起的诉讼,应当到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3,《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你好,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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