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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是大学同学。王*1996年大学毕业,后于2003年开始经营茶叶生意,2006年主营云南普洱茶的批发与零售。2007年2月,张*在南昌也开起了普洱茶的专营店。因为王*答应赊10万元的普洱茶给张*,等其生意上了轨道之后,再给货款。同时,鉴于普洱茶的价格一路飞涨,又建议张*应再存些货,并说到时还可高价收回。张*遂又四处筹款,于2007年3月从王*处购进20万元普洱茶。同年8月,普洱茶价格狂跌,张*无法再经营下去,于2007年11月结束营业。并将开店所剩普洱茶以及储存的20万元普洱茶寄回王*处。 2009年4月,张*得知普洱茶价格有所回升,遂要求王*兑现之前的承诺,即回收价值20万元的普洱茶,要求其将20万元茶叶款归还自己。 王*否认自己曾说过会高价回收普洱茶这一事实。同时,王*认为既然是投资就有赚有亏,并指出其早在2008年1月已将张*寄回的价值20万元的普洱茶低价处理,所得款项为2万元。所以,如要返还,只需返还2万元。

诉讼 2011-05-12 17: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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