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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事情是这样的。隔壁室友的相机在国庆期间让我保管(他本地的,回家,我住寝室。)于是我就给他保管了。国庆后我和他当着相机还有我室友的面让他把相机拿走,他没有及时拿走。后来一段时间,相机不见了。他要我赔偿。我说我没有保管义务了,干嘛要赔。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记得我上课的时候学过一条,就是,在双方当事人约定好的情况下,双方同意接受保管时,拥有保管义务,当一方提出取回或转交请求时,不承担保管义务这个是用么

离婚 2017-12-06 06: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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