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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2000年领证后和丈夫的全部家人共同生活在他父母名下的3层楼的私房里,他弟弟一家三口和父母,一共七口人,他妹妹97年出嫁后就一直入住在丈夫家,但户口未迁走,爸爸是户主。姐姐嫁到他家后使丈夫全家人过上了丰衣足食的日子。在2001年他父母执着在同一个村的人手中花六千元买的地基就张啰着又做了2栋3层楼的私房,姐姐出钱出力没有留下任何证据。2005年初姐姐因债务纠纷伤了人被关押年底出狱,受打击而开始得了精神病。在此其间他们家偷偷办理了每栋房屋的产权人权属的登记证明,3栋房子其中一栋房子产权人居然是他妹妹,2007年3栋房子同时被征迁。他的丈夫从2009年开始起诉离婚,其间他对姐姐不管不问但定期每年去法院起诉离婚,今年3月终审判决离婚。按拆迁政策他们夫妻有套经济适用房,结果被他的父亲取而代之成为了产权人。《其实他父母早在2000年就己经有套还建房了》所以他在法庭上说无共同财产,无债务,但其间我们坚持要一套房和100万才同意离婚,最后法官裁定他是名下无房产和财产的人,判决他给姐姐20万补偿。我该怎样去维护一个二级精神分裂病人的合法权益。请好心人指点。

其他 2016-11-26 16: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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