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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一家旅行社的市场代理人,其代理期间,第三方欠我公司钱,后来离开此公司后,该公司起诉思明区法院,要求我退还欠款,思明区法院判决说这个是第三方欠款,不属于个人借款。后起诉人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维持原判。在过后几个月,收到一份法院通知书说,要我还钱。后查明才知道,对方又起诉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无任何法律文书和送达,就说我没有应诉,判我还钱。再后来我就上诉思明法院,说这个送达方式不对,我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说要应诉。就写了一份撤销劳动仲裁的判决书,今天收到一个什么执行笔录说,“认为被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依据有异议,应通过申诉途径解决,现将此决定告知你”。请问下面我该如何操作呢。

诉讼 2011-05-13 18: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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