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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8月1日进入一家涉外单位工作15年,2014年4月1日签了第一次合同,2015年3月30日到期。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经协商一致可续定本合同。但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续签,一直至今。近期单位告知我12月底合同到期,给负我10个月的经济补偿,然后走人。请问单位这样做属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吗?另,我还想再干几年,我是先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还是请求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哪。请赐教。谢谢!

其他 2016-11-29 09: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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