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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在上个月和一个醉汉走一次,叫争斗?叫打架?叫自卫?我也说不好。我们俩人,他一个人,因为停车的问题争吵起来,他好像喝了好多酒,没说几句就动手打人,一开始我没还手,只是拉住他不让他走。叫和我一起的报警,后来把他骑到身下,打个他几个嘴巴子。这时候警察到了。他说他要去中医院住院说骨折了,后来听警察说他腿是粉碎性骨折。我们又去医院看他,护士说他天天上午来下午就走,试问粉碎性骨折自己怎么走,我们又找人问科主任,科主任说和那个醉汉关系特殊,告诉我托的人和我关系一班的话就别问了。

离婚 2016-11-29 11: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如果鉴定构成轻伤的,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可与我联系帮你
  • 你可以申请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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