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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今年我到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调取资料,无意间发现,约十年前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开发商代理办理产权登记时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是同一合同,合同价格有很大差异,且未提供合法发票(是收据),产权登记内容无异议;2009年凭此产权证过户给第三人,但买卖合同没有共有人的签字,也没有授权书,银行面签时在夫妻双方同意出售房产时有共有人的签字,这份资料现封存在银行,这样算是共有人的追认吗?如果是追认,在登记管理部门过户时说不能过户,后在询问笔录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填了否字(与事实不符),当时就过户了,这里有什么问题吗?

行政诉讼 2011-05-13 15: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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