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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年前,我姥姥买回一个男孩,让我舅舅收养。我舅妈不同意,想把这个男孩送走,姥姥不让,之后也一直没有办收养关系。到男孩快上学的时候还没户口,我姥姥和姥爷便自己办了收养手续。办收养手续的时候,我姥姥和姥爷先签了收养手续,后欺骗、胁迫我妈也去签了自己的名字,说是为了孩子上学,我妈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不知道签的什么手续,当时也不知道孩子是买来的,就糊里糊涂签了,而且我们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孩子是买的。但是姥姥和姥爷之后没有办理收养公证。(1)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要无子女,我姥姥当时60多岁了,姥爷也有70多岁,3个子女,所以民政部门的做法是否合法?(2)因为当时我妈妈也签了字,民政局的人给我妈说,我姥姥、姥爷过世后孩子由我妈照顾。所以想问这个孩子是否和我妈构成了收养关系?如果构成如何解除?

离婚 2016-12-01 05: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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