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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上一家公司工作10个月,今年1月份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税前工资6500元,协商解除劳动协议,补偿费用为13000元,但是协议其中写了一条“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等”,之前公司按照3500元为我缴纳社保,现在劳动监察大队算下来公司还需要为我补缴社保公司部分约9700元,个人部分补缴约4500,担心公司用13000-9700=3300元支付我呢?就是说13000元扣除公司部分应补缴的社保,剩下来3300给到我,但是3300元又明显低于劳动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了,这样合法吗?他写了社保明显就是为了规避风险的。9700的公司部分可以要求我承担嘛?

其他 2016-12-01 19: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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