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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某于1998年5月向乙某借款5万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乙某人民币5万元,按银行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借款人:甲某 1998年5月3日),一个月内的某一天,甲某还给乙某4万元,没有打收条,借条也没收回。乙某与丙某是夫妻关系(借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于1999年3月离婚。2008年2月,丙某在家中得到借条,并以乙某为共同原告向法院起诉:以离婚时没有分割共同债权为由,要求甲某偿还借款5万元和支付利息。但是乙某下落不明,未能出庭,甲某又无法举证已经还款4万元。1.作为甲某如何辩解?2.作为法院如何判决?请各位律师给予回答,并列出具体的法律依据。谢谢!!! 问题补充: 问题的关键是甲某无法举证已还钱,乙某下落不明,无法出庭,该借条又没注明何时归还,导致丙某的随时请求权,诉讼时效并没超过啊。

其他 2008-03-16 00: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可在离婚后的两年内提出,1998年的事,2008年提出,该案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 你好,同意二楼铜仁律师意见,本案丙某之起诉不超过时效。本案应该说明一下乙某为共同原告,起诉状是否为乙的亲笔签名,若该起诉确实是丙、乙共同起诉,则甲应对其辩称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还款责任。若起诉只是丙单方所为,则甲方可考虑1、丙之起诉只能享有一半债权请求权;2、本案乙作为出借方,应当到庭,否则不能查明案件事实。
  • 诉讼时效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可以推定丙某在离婚时应当知道该债权,诉讼时效还是过了。
  • 问题是丙某2008年才知道有未分割的共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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