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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事情。我是乙方,跟甲方(她跟房东签约租下房子,房子有3间房,甲方住一间,再转租其中一间房给我,还有另一间也租出去了)签了6个月的合同,预交了3个月房租,没有约定押金。现在房子不用暖气,却要求交过暖费(交了过暖费才能通暖,每个月的暖气费另算,甲方说暖气太贵了不用暖气,但是过暖费是小区规定必须交的),我觉得不合理不想租了。根据合约规定,“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需要提前两个月告知对方,并且自行找好新租客,如果不通知私自离开则需赔偿2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我提前2个月告知了甲方离开时间,并且暖气费的问题不合理,我是不是不需要赔偿违约金,甲方应该退还剩余的租金?

离婚 2016-12-02 14: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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