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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同志,这个售楼小姐是成都双流**,2011年我们为了儿子读书考虑,就过来**买了一套88.34平米的房子,起初准备按揭首付结果没有一年以上的社保,也就没有办下按揭,售楼小姐就代表我们向开发商申请无息贷款一年付清,当我们和开发商达成一年之内三次付清,从2011年3月30日开始计算当年9月30日至2012年3月30日前必须得交清房款要不我们就是违约,我们买家都履行协议,后来我三次付款的PS清单和购房合同和三次的收款收据都再我这里,当时我是问财务我付了全款干嘛不给发票我呢?那个女的财务说到时候开发商统一换发票,所以我也没有多在意这个事儿,心想自己亲手办理的房款包括合同都是我们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我的银行卡办的?我们之前的合同收据交款清单都在合同文件袋一起在2012年底不见了,当初我的前夫说没事以后找开发商有低跟补一份就是了,结果我今年过年回来成都去售楼部找到开发商补办合同才知道合同改成前夫一个人的名字,而且还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改的,那个售楼小姐后来合同,所以前夫签名都是伪造的名字指纹!2016年11月20号左右我找到从开始都为我们签合同,跟后来改合同都是石惠景这个售楼小姐一手伪造的,当我11月20号去开发商看见售楼小姐她辱骂我还说她老公是律师要告我诽谤她,那个女的嚣张的样子让我感到恶心,我们离婚了这套房子属于我的,因为我前夫和售楼小姐伪造合同,这样的行为有合理的司法解释吗?谢谢请回复!

离婚 2016-12-02 12: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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