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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7年2月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于2008年11月为我办理社保等五金,一直未签合同。我于2011年1月提出辞职,于3月离开公司。现就补偿问题公司一直未形成协议,只给我补了4000元未办理养老的钱,还说是自己提出离职的,应没有补偿。现我想采取劳动仲裁。请问,能得到哪些方面的赔偿?

仲裁 2011-05-14 2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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