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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几天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把道路中间的隔离栏给撞坏了,需要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我找到施工单位进行赔偿的时候,施工方只开出了我的赔款收据,不给开发票,然后保险公司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我的理赔。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其他 2019-09-14 19: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 “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车主)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车主)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简单来说,“代位赔偿”就是由您的保险公司先行向您垫付维修费后再向责任方追讨赔偿。举个实际点的例子:您的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对方全责,但是对方无经济能力,无法进行赔付。这时候您可以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申请,先由您投保的保险公司把维修车辆等相关费用赔付给您,然后由保险公司向肇事方追讨赔偿款。
  •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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