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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6年认识女友,当时她18岁,我们谈恋爱,1998年6月我买一块地建房,她的父亲在我买地建房也给我一点经济资助,2000年8月我们进住新房,2000年11月登记,房子只差房产证未办,其他所有证都办好了,是我的名字,2010年我们打离婚官司,法院查明我们1997年同居, 1998年3月女方满20岁,我们以夫妻名公开生活,我买地建房是在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这一时段,这一时段双方已具备婚姻关系的效力,婚后我们共同偿还了所欠外债,法院判我的房产是共同财产,要分一半给女方,请问,我的房子是共同财产吗

诉讼 2011-05-14 2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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