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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我和父亲在直管公房居住,2004,父亲和继母结婚,婚后半年父亲就把公房承租权过户给继母,继母写下保证书一份承诺照顾父亲到终身,如若反悔赠房无效,取得父亲的信任骗去了承租权,过后就不在关心父亲的生活起居,打骂父亲经派出所,居委会多次调解无果,还不准我在家居住,在父亲精神极度崩溃的时候,继母又写下离婚协议叫父亲在上面签字,然后在民政局离婚,内容为承租权已过户给继母,父亲有使用权直到老死为止,离婚后我和父亲仍在该公房居住,父亲的生活起居我在照顾,2010年9月父亲因病去世,继母将我告上法院要我搬出该公房,我在该公房居住了十八年,户口也在该公房内,而继母户口一直在农村,她的要求合理吗/我在任何地方都没有房子住,又没有工作,今年四十了,单身妇女,身体又不好,你叫我搬到那里去住,她们结婚离婚管我什么事,为什么要削夺我的居住权,既是要我搬出该房也应给我一次性经济补尝,律师们我该怎么办,我认为该公房是国家给予城镇民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为什么农村户口也可以承租该公房,不经同住人同意就可以变更租凭关系,那同住人的权利该如何保护,

离婚 2011-05-24 07: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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