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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原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上全体股东签字认可。公司有效益了以后,股东内部因多种原因产生纠纷,大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利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说《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推翻原来有限公司的章程约定,修改公司章程: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要求优先购买的,须征得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同意,如转让股权的股东不同意,则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二、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对该股东的股权采取强制转让。被强制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可以购买。 只要这样修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以外的人转让,老股东就没有优先购买权了,大股东也可以强制转让小股东股权了。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可以生效吗?小股东在公司的合法权利就没有法律的保护吗?如果按照这样逻辑可行?

其他 2008-03-23 22: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第一点没有问题,但是对于第二点,公司章程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会无权对股东的股权进行强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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