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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与妻子于2014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时我们唯一的儿子已满20岁,鉴于其仍在大学学习,离婚后我每月支付儿子6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据各承担一半。去年下半年,我由于经济状况恶化,我向儿子讲了缓一下支付。中途有段时间没拿给他。今年12月初,我接到法院执行局电话,说我前妻申请强制执行。我到法院了解情况,拿到执行通知书,发现申请人是我前妻,我当场提出异议,我说当时协商好了的,钱是每月直接交给我儿子,欠也是欠我儿子的,我又不欠前妻的,她凭什么申请执行,法院说她是我儿子的法定代理人,说是她帮我垫付了钱。她垫没垫付我并不知情,她也从未与我协商说垫付了钱,今后这个钱就还给她。离婚之前,我妻子伙同我儿子还有她姐姐等人长期偷偷转移我们的共同钱财,掏空家庭后,并捏造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同我离婚。念及多年家庭感情,我同意不追究她隐藏的钱财,协议离婚,但在分割唯一的共有的房屋时法院说就按房产证上的她70%,我30%分割,我不服,法院说你买房子就这样写的。我可以要求法院撤消强制执行吗,还有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离婚 2016-12-06 12: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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