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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了,关于《破产法》的一些条例不懂,向你请教一下: 1、破产企业员工算不算债权人? 第六章 债权申报条例中有:“债权人应当…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下面又写道: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不必申报,”因为可以从企业账目上查得,属债务人欠内债,但没明确提及职工叫不叫债权人。 从注解中看到“劳动债权”一词,什么意思? 第五十九条有: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行使职权)其中: (三)监督管理人;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可见叫不叫债权人太关键了。 从“破产清算”中“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后就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等 从这条看职工是优先债权人。

其他 2011-05-17 20: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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