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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换房协议,甲方是某行政单位,乙方是某建筑公司,两单位及其现住房当事人均同意互换其住房,并形成书面换房协议和实行了具体的换房行为。因为乙方现住房当事人始终未取得原房产所有权,致使双方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在乙方现住房当事人提起诉讼,告甲方现住房当事人不配合乙方现住房当事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请问,一,乙方现住房当事人和乙方某建筑公司两者谁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法院能否认定乙方现住房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二,假如乙方现住房当事人能有诉讼主体的资格,本官司谁赢的概率大?烦请各位大律师解答一下。

其他 2009-02-22 17: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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