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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五年前,使用权,或者叫承租公有房屋,已经可以上市交易,一般交易时需缴纳评估价值的10%作为过户费用。而评估单位为产权单位制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一般为同等条件商品房的80%。 但是,关于使用权房屋的管理条例并没有相应修改,比如,以前的使用权房屋,可以出售,但是不可以出租,这是非常奇怪的现象,根据现有(应该是上世纪90年代规定)规定,如果空置,或出租达6个月,管理单位有权收回房屋,这是极其不合理的。请问,现实中怎么解决这样的实际问题? 谢谢!

其他 2011-05-17 14: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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