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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死了,留下了住房公积金,可能还有一些其他的存款,具体数字都不详,还有丧葬费等,兄弟的单位一开始说:必须由我们健在的两兄弟一起到场签字才能领出,后来过了几个月又说了:只接待一个人,不能全去,而且必须要经过公证,否则过期就把款项捐了,我们咨询过公证处说:必须要有全部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因为现在只有两兄弟还活着,父母死了可以有死亡证明,可祖父母,外祖父解放前就死了,到哪儿开死亡证明去啊!外祖母也在60年自然灾害时饿死了,也没地方去开什么死亡证明啊!请问:他们的这些说法合法吗?对吗?

离婚 2011-05-18 18: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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