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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号本人与一面包车相撞,交警队判我主责,对方次责,但汽车厂(两车均在这家汽修厂维修)让我把除了两方交强险除外的全部费用,我修车共花费10375元,对方车共花费3795元,两方去掉2000元交强险,我应该付(10375_2000)*70%+(3795_2000)*70%=6882元,可修车收了我11500元,甴于当时为母亲看病,时间紧,只能吞声把钱交了,交警队的责任书和汽修车收款单还有两事故车维修费用单我都保留着,郭律师,请问汽修厂把对方需交的钱让我交这合理吗?我该如何去做?

消费者维权 2016-12-18 07: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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