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10年因父亲生病需治疗费,母亲让其女儿出钱34万元给父亲看病,并且口头承诺将现住地址房屋卖给乙方(共计40万元整,并且母亲可无条件在房屋可一直居住)。后母亲改变主意,于2011年2月10日总共还给女儿18万元整,剩余16万元分两年还清。由此致使女儿不能再买上房子。且因房价攀涨,给女儿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经双方协商,母亲在还清女儿剩余16万元后,女儿仍旧拥有在现住地址房屋的无条件居住权。 在乙方购得房屋还其债务期间,乙方据有无条件长期住在济南窑头小区26号楼1单元1402室的居住权和房屋转让.售卖知情权。入住时间由乙方决定,时间大概为10年.。且在入住条件:甲方不得在乙方入住期间变卖或租赁房屋,如违反以上条约,违约方要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违约方付违约金10万元整。

其他 2011-05-21 10: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济南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