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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6月份,我母亲和他人由于一些事情发生纠纷,并有肢体冲突,对方跑去验伤,说身体有16处伤,法医鉴定结果是轻微伤,后由于我方不同意调解,派出所方面把我母亲处以行政处罚200元,拘留5日。但是处罚通知书明确说明对方所述16处伤,仅有2处与我母亲有关,且依此进行的处罚。但是对方跟民警和法医说的16处伤全是我母亲打的,我们认为这是纯粹的造假和污蔑,我们现在想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他造假的这个事情,因此想咨询,我们想去法院立案起诉对方当事人,需要走哪些程序,因为我们去派出所报案,民警前一天说可以立案追究他的责任,第二天又不管了,推托不理。所以我们想走法律程序,是否还需要通过派出所立案之类的程序,还是我们可以直接去法院,直接去法院是否会受理,我们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目前手中有对方当事人的验伤证明,还有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其他 2009-02-24 12: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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